2006年5月15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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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出台半月后记者暗访发现
隐形眼镜的规矩依然“隐形”
本报记者 徐晓

  博士伦润明护理液事件,不仅引起了广大消费者对隐形眼镜的关注,还促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4月底出台了《角膜接触镜零售企业现场检查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给配隐形眼镜设置了多条硬杠杠。但记者却发现,大多数店家对该标准并不了解,隐形眼镜依然可以随意购买到手。
  我省早在两三年前就开始酝酿隐形眼镜(包括护理液)经营的市场准入制度,并进行了试点,博士伦润明护理液事件成了《角膜接触镜验配(零售)企业现场检查标准(试行)》的“催产素”。《标准》要求商家设置隐形眼镜专用柜台、检查室、验光室和配戴室等,并有良好的环境及卫生条件,配戴器具专人专用;还要求对初次配镜者索取最近半年内眼科医生的验光处方,或将眼科医生的检查记录及是否适合戴角膜接触镜的意见登记在册(表格),并保存两年以上。该《标准》实施半个月来,实际执行情况如何呢?记者进行了暗访。
  记者首先来到杭州舟山东路浙大城市学院南门附近的一家眼镜店。得知记者要买隐形眼镜,服务员只问了句“多少度”,没有要求记者验光或检查,更没索取医生的验光处方。记者在该店内发现,近百平方米的店内,除了一个验光室外,各室之间没有明显区域划分和标识,没见着配戴室,卫生条件也不怎么样,服务人员则扎堆聊天。
  随后,记者连续走访了多家位于学院路的眼镜店,发现在这里不用出示任何眼科医生证明就能随意购买任何度数的隐形眼镜,而且商店经营者表示并不知道应向初次配镜的消费者索要医生处方。
  记者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隐形眼镜属三类医疗器械,是风险程度较高的特殊产品,且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合戴隐形眼镜。所以,消费者在配隐形眼镜前一定要事先请眼科医师检查、评估,发现问题拨打96311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则应加大监管力度,保护好人们的心灵“窗户”。